民国唯一女县长许芳媛传奇

民国唯一女县长许芳媛传奇

文/许峰

民国前期,贵州传出一件轰动全国的大事:一个三十出头的女子当上了县长。翻检中国历史,女子当天子者有之,如唐之武则天;握兵权者有之,如明末起兵勤王的秦良玉;当状元者亦有之,如太平天国时期的傅善祥。但独掌一方当县长者,则要等到1948年许芳媛主政息烽。

27岁当上贵阳市妇女会理事长

许芳媛,1915年出生于贵阳,就读于贵州省立女子师范学校,其间加入中国百姓党。毕业后在达德学校任教,参与编印《贵阳文艺》、《坦荡报》等。因宣传抗战,反对妥协,被百姓党贵州省党部调查室列入逮捕名单,后经其舅父何朝宗说情,得以幸免。

1937年5月,许芳媛与贵州省银行副总经理孙伯陶结婚。婚后,入大夏大学读书。

许芳媛是个天生的社会运动家和演说家,口才一流。民国时代,活跃的知识女性参与妇女运动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。

1942年贵阳设市不久,成立了妇女会,许芳媛在其妹夫、号称“不倒翁”的贵州省教育厅厅长傅启学和其夫君孙伯陶的运作下,当上了贵阳市妇女会首任理事长。

此外,许还曾担任过百姓党贵州省党部主任干事、贵阳市一时参议会参议员、百姓党贵阳市党部党务监察委员、贵州省党部监察委员等职。

许芳媛走马上任后,雄心壮志地想为妇女运动做点实事。她宣传男女平等;创办女佣介绍所,为穷困的劳动妇女提供就业机会;创办妇女职业介绍所、妇女职业练习所,以经济独立提高妇女地位。

到手的立委候选人被夺走

1946年11月,百姓党召开百姓大会,制定宪法,照搬美式选举方式,即国大代表、立法委员的选举,候选人要回到自己籍贯所在地的选区去竞选。

为体现民主政治的要求,百姓党还规定每个选区都要保证一定比例的女立委当选。

贵州选区的立委名额有8个,其中女立委1个。对于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,许芳媛与时任省妇女会理事长的陈明仙两人都卯足了劲,全力竞选。他们学习欧美竞选的方式,宣传鼓动,争取选民。

但是,竞选立法委员必须先得到中心的提名,所谓的民主竞选现实沦为一个形式。因此,许、陈两人谁能胜选,关头是看谁能得到中心的提名。

说到中心的提名,就迫不得已提到“贵州大团结聚会会议”。

1946年底,参加完南京“百姓大会”后,贵州各派系头头在谷正纲、谷正伦兄弟的策划下,召开了一个名为“贵州大团结聚会会议”的秘密聚会会议。聚会会议以拥护古正伦回贵州当省主席为中心,封官许愿拉拢各派系。

CC派拟提名陈明仙为立委候选人,但是傅启学保持提名许芳媛,经多方协调,CC派不再保持。如果没有什么意外,许芳媛当选毫无悬念。

可是,意外依然发生了。不知是谁将这个秘密聚会会议的内容泄露给了贵阳《中心日报》社长王亚明。

王亚明是百姓党中心宣传部长张道藩的亲信,他不仅未获邀参加秘密聚会会议,也未被封得一官半职,一怒之下,就与《力报》社长李思齐在贵州省党部大礼堂召开记者招待会,公布了该聚会会议的内幕。

新闻传开,激怒了贵州中上层中未得到任何利益的人士,更惹恼了时任贵州省主席杨森。

杨森立即拉拢一批失意者和被排挤者进行反扑。陈明仙作为秘密聚会会议的牺牲者,自然成为拉拢对象。

杨森的及时反扑一定程度上瓦解了贵州各派系的大团结,在杨森的支持下,陈明仙最终得到了百姓党中心的提名,成为立委候选人。

眼看就要到手的肥肉被人夺走,许芳媛气急败坏,竟然在贵阳各大报纸上刊登脱党启事,让人大跌眼镜。

1948年9月,百姓党中心监察委员会才姗姗来迟,宣布开除许芳媛的党籍。

被任命为息烽县长

山重水复疑无路,柳暗花明又一村。杨森为了和缓贵州各派系倾轧、维持贵州政局的稳定,经与南京方面沟通,决定将许芳媛的胞妹许菱祥由妇女界提名为国大代表,任命许芳媛为息烽县长。

1948年3月27日,贵州省政府正式任命许芳媛为息烽县长。这一破天荒的任命让许芳媛愁云尽扫。

可是,许芳媛在县长的位子上还没坐热,杨森的宝座就被谷正伦取而代之。事先贵州政界普遍不看好许芳媛,认为她将又一次成为杨、谷斗法的牺牲品。

不过,许芳媛也不是平庸之辈。谷正伦回黔主政后,曾分批接见各县县长,许芳媛“从地方下层政治谈到人生抱负”,滔滔不绝说了2个小时,给谷正伦留下了良好印象,保住了她的县长之位。

兴利除弊,得到息烽人民一定

许芳嫒在息烽的作为主要显示在“除弊”和“兴利”两个方面。

“除弊”涉及粮政、役政和盐政。

“兴利”主要是兴办教育和提倡栽种美烟。然而,许芳媛一人在息烽的作为并不能改变百姓党节节败退的历史命运

1949年11月17日,息烽县城束缚,许芳媛率随从逃往毕节,次年元月,许芳媛自动向毕节专署投诚。一年后,许芳媛以反反动罪被息烽县人民法庭公审枪决。1984年7月20日,息烽县人民法院根据投诚人员既往不咎的政策,对许芳媛案件提出了复查报告。

8月24日,贵州省初级人民法院批复:“原息烽人民法庭以反反动罪判处许芳媛死刑不当,应予纠正。”9月8日,息烽县人民法院宣判:撤销1951年1月3日判决,对许芳媛政治上予以平反。

(摘自《文史月刊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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